著作权类
著作权涉外机构、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 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
《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
一、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国外著作权人及有关权利人组织,必须是国家版权局指定的认证机关;
二、常驻代表机构只能从事与著作权认证有关的联络活动,不得从事其他业务活动;
三、常驻代表机构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四、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接受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工商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由著作权涉外机构、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机构报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审批。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著作权涉外机构、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表》;
3、拟设立认证机构的代表性证明材料;
4、由认证机构所在国或地区注册机关开具的登记证明及公证书;
5、由认证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委任代表的授权书或委托书原件及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
*常驻代表机构变更或延期,按照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提供材料。申请延期应同时提供在华期间工作情况说明。
上述材料如为非中文文件,应由国家批准设立的公证机关或中国对外翻译出版有限公司翻译成中文文件,并随外文文件一并提交。
申请书格式文本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传媒监管局:010-83138956、83138957、83138970 传真:010-83138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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