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类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立审批
设定依据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9 号)第九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
1.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
2.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
3.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4.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 付使用费的办法草案。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国家版权局
许可期限
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报国家版权局的设立申请书;详细说明
2.申请报告;详细说明
3.发起人名单;详细说明
4.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草案;详细说明
5.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详细说明
6.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草案。详细说明
申请书格式文本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010-83138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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